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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强化监督手段-【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19:34:11 阅读: 来源:中控锁厂家

“立足检察职能抓服务,树立检察工作新形象,细化服务保障举措,着力服务全市中心工作。”1月29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吕梁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呼静波发言时建议,聚焦法律监督主业、补足监督机制短板和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制度。会上,呼静波带来了准备多日的两件建议:聚焦法律监督主业,补足监督机制短板和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制度。呼静波详实阐述了建议背后的原因:“我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短板主要表现在,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刚性不足,目前监督手段主要是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因监督缺乏保障措施,被监督机关是否采纳或纠正违法,取决于被监督单位的态度,实践中对检察建议采取拖延、搪塞,甚至调卷都存在障碍,一些部门你发你的建议,我搞我的决定,严重影响法律监督的权威和时效。因此建议省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细化监督规定,拓展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例如建立检察建议及执行回复报送被监督单位上级机关和同级人大备案制度,不接受监督移送纪委、监委建议处分等有关制度,确保检察监督刚性,确保法律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针对第二条建议,呼静波表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依赖于调查权的行使。目前,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检察机关为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而赋予的调查权,是一种非强制性调查权。公益诉讼作为特殊类型的诉讼,其与一般诉讼监督案件有着质的不同。一定的刚性调查措施更加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工作实践,因此建议推动公益诉讼特有的调查制度的建立,明确公益诉讼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和方法、调查取证的程序和保障。

本报记者 贾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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