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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应建立市场竞争和主导运营商评估体系

发布时间:2021-01-22 00:12:34 阅读: 来源:中控锁厂家

电信市场开放之后,电信管制部门面临着管什么、不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回答这一系列问题须建立科学的电信市场竞争和主导运营商评估体系。在实现有效竞争的领域放松管制,在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地方,重点管制该市场的主导运营商。

建立市场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电信管制的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垄断时期有一家传统电信运营商因为先天优势占据着主导地位,妨碍并排挤其他运营商进入或进入后凭借优势打击新进入者,致使新进入者无法与传统运营商公平竞争,造成市场无竞争或竞争的效率低下。现在,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已经初步形成竞争的格局,新业务层出不穷,业务替代性越来越强,技术日新月异,电信市场快速发展。在竞争格局和运营商实力已经发生巨变的情况下,必须对以往广泛实施的不对称管制政策进行调整。

其次,我国以前的电信改革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垄断、促进电信业的发展,而在电信竞争初步形成之后,出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电信监管越来越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面临着管什么、不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要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比如,欧盟是否对电信进行管制,管制哪些方面主要依赖于对市场的评估体系。欧盟成员国定期会对各个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达到了有效竞争状况,如果没有达到就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果达到了有效竞争就放弃管制。比如,英国2003年12月取消了对移动零售市场的管制,认为这一市场已经实现有效竞争了;同时认为有必要继续管制移动中介服务市场,因为这一市场依然存在市场主导力量。第三,由于监管力量薄弱,我国电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政府又缺乏前瞻性的措施,只是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十分尴尬。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评估体系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如前所述,欧盟的主导运营商(SMP)评估体系实际上是将电信监管和竞争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事前监管应用于竞争政策中,防患于未然,有效减少了不正当竞争的发生频率。这在我国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如何评估市场竞争和主导运营商

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定义主导运营商十分必要。简单地把控制本地网络资源的固网运营商定义为主导运营商不仅落后于形势发展,而且会误导管制的方向。正确的方法是,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标准界定主导运营商。在中国目前,可以主要考虑以下指标:

市场份额。这是首选的指标。市场份额代表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经济实力和发挥市场权力的大小。欧盟认为,在某一个市场中,市场份额达到40%,几乎就可以被认定为SMP运营商(即主导运营商),而且价值市场份额比用户市场份额更为可信。此外,还要评估该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

利润率。一个企业持续地保持不正常的高额利润率,除了说明这个市场高度垄断、市场进入壁垒很高,还能说明高额的企业利润不仅是对公平竞争的违背,而且是对消费者的剥削,加剧了社会不公正现象。高额的垄断暴利使得该企业具备了实施掠夺性定价、打击竞争对手的能力。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消费者自由选择度。这个指标用于描述消费者能够作出在不同运营商之间自由转换选择的自由程度。如果消费者能够很自由地选择,转换成本很低,则这个市场是健康的和竞争性的,否则反之。具体评估的时候可以用用户转网率来进行评价;具体分析的时候,注意考察用户转网的成本是否很大,用户是否存在转网困难,是否有运营商锁定用户现象,是否有不合理的捆绑销售现象等问题。最后可以作出一个综合评价。

市场进入壁垒。包括经济壁垒和行政壁垒。如果一个行业拥有很高的进入壁垒,不能指望什么力量会削弱该市场企业的垄断行为。任何的潜在竞争不会发生,原有的局面必然导致在位运营商出现主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指标在中国的使用比较特殊,因为在我国,电信市场准入还是受到严格管制的,主要的壁垒还是行政垄断壁垒。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垂直一体化的程度。这个问题在中国一度被忽视。如果一个运营商在产业链的某个环节具有主导力量,那么,很可能把垄断力量延伸到上下游市场,比如运营商对语音市场的主导力量会延伸到对增值服务领域的控制。对这个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对主导运营商应采取适当的管制措施

所谓“适当”,按照欧盟的说法就是“比例适当”。这要求对主导运营商施加的管制应该是和其市场地位相当的,针对其能够行使市场权力的方面进行管制,消除其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比如,某个主导运营商有进行不正当交叉补贴的能力,那么就要求其账户分离、会计独立,以便管制部门查账。针对某个主导运营商可能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要求其价格策略必须提前上报批准。相比较而言,对于非主导运营商则不施加这些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对主导运营商施加的管制措施区别于以往的不对称管制,就是要求不要通过扭曲管制政策来扶持新进入者,比如资费和互联互通政策。那么,在网络竞争情况下(由于网络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对新运营商扶持的最好办法是直接对市场份额进行限制,而不是扭曲其他市场信号。比如,韩国对移动运营市场的管制就是限制主导运营商SK的市场份额,要求其市场份额在2001年6月份之前不能超过50%,否则每天罚款10亿韩币。按照现在的预期,在中国未来的3G市场上,有可能出现4家移动运营商,那时候移动运营商的主导力量会更加显现出来,限制市场份额的办法是最直接有效地促进竞争的办法。在几家公司市场份额均等的情况下,有效竞争才能出现。就像英国的移动零售市场,四家运营商都是大约25%的份额。

建立科学的管制程序制度

为使市场评估体系科学完整,应当建立一系列科学的管制程序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合作程序,公开咨询程序,效果评估、修订和撤销程序。

合作程序。合作程序要求中国的管制部门上下级之间,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运营商之间的充分合作。

公开咨询的程序。这也是适应公开、透明的需要,减少管制俘获现象的需要。公开咨询的程序要求对拟认定的主导运营商及对其施加、保持、修改、撤销义务必须进行公开咨询,征求运营商和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效果评估、修订和撤销程序,要求对政府的管制措施进行定期的评估、修订,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该取消管制的取消,该加强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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