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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山西检方公布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都与环境保护有关【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6:11:05 阅读: 来源:中控锁厂家

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水库库区违规堆放垃圾污染环境、垃圾处理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村民违法打井取水破坏资源……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被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8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山西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崔国红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围绕上述领域,多办案、办好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助力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日公布的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案例一

大同市云州区 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 环保局履职不到位

大同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每日排放超标废水4万吨,直接排入御河后流入桑干河,造成两河生态污染。从2013年到2017年,该污水处理厂已运行达5年之久,部分设施设备陈旧老化。2017年11月12日,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于当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治理,并罚款十万元整。但该企业到期并未整改,该环保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2月14日,大同市云州区检察院依法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督促整治,早日全面达标排放。该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加大督查力度,制定出整改方案,多次到现场进行督促检查,促使该企业投资5800万元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后经检测,该企业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

案例二

五台县 水库库区违规堆放垃圾污染环境 水利局被诉

五台县自来水公司院内有一处水源地水井,该水井一级保护区半径为250米,唐家湾水库西南岸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调查中发现,唐家湾水库西南岸防护栏被人为破坏,附近居民进入防护栏在水库岸边倾倒垃圾,现场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大面积堆放,造成水源污染。

五台县水利局负有对有唐家湾水库的库区安全监管、保护库区水环境的职责,其下设专门管理库区的唐家湾水库管理处,负责对水库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本案中,在唐家湾水库景观建设遭到破坏、县城饮用水水源存在污染风险时,五台县水利局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2018年4月12日,五台县检察院依法向五台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五台县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县政府申请到11万元专项整治资金,安排有关人员开始库区清理和维护工作。5月22日,该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水库库区环境整洁,保障县城饮用水源安全。

▲8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三

左权县 某勘探研究院非法勘探 破坏生态环境

山西省某地质勘探研究院在左权县境内进行施工,该项目所设计的煤层气勘探点,位于该县石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因跨越市级行政区域,县级环保部门不具有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

该研究院在施工中曾就该项目环保事项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进行请示。县环保局未对项目情况认真审核,复函告知该研究院无需办理环评手续,致使该煤层气勘探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作业,对饮用水水源地形成污染隐患和水源断流隐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左权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3日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对某地质勘探研究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依法监管。该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院建议后,向山西省某地质勘查研究院发函,撤销其先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责令山西省某地质勘察研究院五处施工点全部停工,并对该研究院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四

寿阳县 某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寿阳县某公司开发新建的锦都佳苑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一、二期完工后,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5790602.46元。对以上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某公司虽多次承诺要分期缴纳,但始终未缴纳。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存在不完全履职的情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7年11月22日寿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缴某公司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称,约谈了某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了该公司欠缴原因,承诺尽快落实。2018年6月7日,寿阳县检察院召开了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会,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制定了收缴剩余案款的计划并作出了依法履职承诺。截止2018年7月,涉案公司向寿阳县国库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90602.46元。

案例五

阳泉市城区 河道垃圾污染环境 镇政府街道办履职不力

阳泉义井河流经城区的三个辖区,其中义井河西峪掌村至白羊墅桥河段河道中,长期散布着大量居民生活垃圾、废弃物,部分河段恶臭难闻,污水横流,环境状况恶化,既影响河道泄洪能力,造成安全隐患,又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阳泉市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政府、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2018年4月18日向阳泉市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分别建议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清理辖区河道内的生活垃圾及污染物,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河道防汛安全,促进义井河水生态环境的改善。

收到检察建议后,义井镇政府、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和义井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河长制要求,制定方案,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改,共清理垃圾总计900多吨,切实改善了义井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8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六

襄垣县 垃圾处理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

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修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产生的渗滤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襄垣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对该工程的监管存在不完全履职情形,致使该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017年11月,襄垣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襄垣县环保局、襄垣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两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修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环保局和住建局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在县政府的支持下,襄垣县某公司聘请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了招投标。中标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进厂施工,目前该污水处理设施已建设竣工投入试运行。

案例七

古县 某企业堆放煤矸石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古县古阳镇安吉村的某煤业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至今,在安吉村管道梁处非法排放煤矸石。该煤矸石堆场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配套进行防尘、防渗、防自燃工程建设,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古县环境保护局虽然在2017年9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到2018年3月30日古县检察院对该公司煤矸厂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仍未整改环境违法行为,非法排放煤矸石现象仍然持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古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古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古县环境保护局针对古县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煤矸石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古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依法约谈某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限定工作期限内,依照工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前,涉案某煤业有限公司已出资1200万元修建拦水坝、拦矸坝、涵洞,并委托临汾市煤炭设计院作出煤矸石规范化治理方案,投入300万元对煤矸石山进行覆土治理。

案例八

垣曲县 某养殖场非法排污污染环境

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向垣曲县泉沟水库排放污水,严重影响并威胁相邻的古城镇西沟村居民饮水源安全。垣曲县泉沟水库修建于20世纪70年代,是垣曲县古城镇西沟村等居民的主要饮水源之一,2015年2月垣曲县水利局在神泉沟水库下游河道建设了西沟村泉沟供水工程,供给古城镇西沟村第一二居民组300多人口生活饮用水。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位于泉沟水库东北方向10米左右处,该养殖场自2015年运营以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保手续,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猪舍和化粪池渗漏的及化粪池积满后溢出的粪便污水顺着斜坡直接排入垣曲县泉沟水库,致使河道水流变黑、变污,污染古城镇西沟村饮用水源三年之久。

垣曲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先后向垣曲县环保局、水利局、华峰乡政府、畜牧发展中心发出4份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发出后,4家单位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履职,对非法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并要求该养殖场对污染的水源作了修复处理。为西沟村开辟了新的水源,铺设了新的饮水管道,解决了西沟村300余口人长久的饮水安全问题,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案例九

河津市 某公司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

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经调查,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位置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占地108亩,原有立窖4座,设计产能为10万吨高钙灰,实际产能为6万吨,2014年12月投入生产。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要求整改。后河津市政府要求河津市环境保护局与阳村乡政府联合督促整改,河津市检察院调查中发现该高钙灰项目虽已关停,拆除了部分设备,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但整改不彻底,仍存在违章建筑,且未采取任何生态恢复措施,生态环境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2018年5月7日,河津市检察院分别向河津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市阳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河津市环保局及阳村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2018年6月25日、7月5日,河津市阳村乡政府与环保局先后回复说明,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已拆除完毕,108亩湿地已退还相关乡镇,其中原生产设备占用的50余亩湿地已进行了生态恢复和绿化。

案例十

襄汾县 某村民违法打井取水破坏资源、危害铁路运行安全

2017年11月下旬,襄汾县永固乡家村村民家某在未办理取水申请和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西高铁侯马跨汾河特大桥328#桥墩下行侧20米处,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用于农田灌溉。针对上述违法打井取水行为,襄汾县水利局同襄汾县护路办、永固乡政府、家村村委会于2017年12月6日现场执法检查并封填该井。2018年5月9日,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井又被重新使用。襄汾县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村民的违法行为虽然进行了执法检查,但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的情形,导致违法私自打井取水的行为反复发生,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8年6月11日,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襄汾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村民家某违法打井取水行为及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地下水开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清理,严格规范地下水开采行为,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检察建议发出后,襄汾县水利局对家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襄汾县护路办、永固乡政府、家村村委会等多方积极工作,使家某认识到其行为既破坏了国家水资源和环境,又危及高铁行车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家某于2018年6月15日主动将水井取水设备拆除,随后在襄汾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永固乡水管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凿井进行了深挖填封,恢复耕地耕种。目前该水井已被回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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